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学院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召开年(班)级大会,做到资助政策全体师生人人知晓,参与人员熟悉理解,评审人员精通,确保资金用到真正困难的学生身上,弘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正能量;摈弃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同时倡导非贫困或已脱贫的同学主动放弃资助,抓住契机做好感恩教育。
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用于奖励资助大二及以上获得2021-2022学年江汉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2021-2022学年各科成绩没有不及格及重修现象。且不得与当年国家奖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兼得。学院在审定励志奖学金时应在当年度有资格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中以获得校内奖学金的等级排序作为该项奖学金的优选条件,不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当成对学生会干部或社团积极分子等类型学生的专有奖励。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一等和三等人数必须一致,且原则上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应该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总体符合正态分布)。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不重复申请本次国家助学金。
各学院应根据工作要求,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本学院、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组织本学院各年级学生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要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审核通过后方可上交至学校。
合理确定毕业班及学生受助比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大二及以上),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要结合学生实习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实习报酬等确定合理资助比例。
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对所有参评学生进行学籍和成绩核对,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无误。
注意甄别精准扶贫对象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学院要对精准扶贫对象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另一方面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班级民主评议意见,实事求是的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在评审中要加强过程管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行民主评议的,班级、院系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参加评议的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要掌握评议、评审、资金发放全过程情况。
所有资助资金必须通过校园银行卡(建行卡)发放。国家奖助学金材料集中审核后,将直接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账号进行发放。学院须督促受助学生保持校园银行卡的畅通,尤其注意确保新生新卡激活,配合做好资金发放的通知和解释工作。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向全院学生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及时接受家长及学生咨询、投诉。评审结果通过网络和线下公示3个工作日。在公示获助学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坚决杜绝相关人员通过国家奖助学金收受学生财物或请吃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十、评审工作完成后,请各学院将以下材料备档,其中电子档材料在10月27日下班前报送至邮箱3131698856@qq.com;纸质档材料在10月31日下班前报送至师活219。具体有:
班级评审小组填写的《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按年级、班级排序(纸质);
学院公示的电子照片,包含评审期间公示的评审工作小组及投诉方式的照片(电子、学院需备存);
获励志奖学金学生本人事迹材料一份(提供纸质和电子档材料报送资助中心,电子档以学生学号和姓名为文件名,学院备存电子档),以及盖学校教务章2021-2022学年全课程、全环节成绩单一份(纸质);
《2022年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2021-2022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学籍证明各一份(纸质及电子,纸质材料需加盖学院或教务公章并分管领导签字);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报告各一份,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纸质、电子材料报送资助中心一份,学院备存一份,纸质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并分管领导签字)。
学校投诉电话和邮箱: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8423058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邮箱:zzzx@jhun.edu.cn
附件:
1、江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3、江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班级确认表(附件3)
4、江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附件4)
5、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附件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