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失误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较大或严重影响的事件。根据教学工作失误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章 教学差错的认定, 第四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上课(含实验)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二)备课不认真,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教学内容出现较为明显错误。 (三)开课后两周以上仍未交教学进度进行表,或者教学过程中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4学时。 (四)教师上课因多媒体设备损坏等客观原因临时调换教室没有事前报告学院教学办公室。 (五)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分钟以内。 (六)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五条 考试和成绩管理类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但未致考试延迟。 (二)监考迟到或者考试中途擅自离岗5分钟以内。 (三)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 (四)在评卷、核分、登录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少数学生成绩错误或学生成绩逾期未登录。 第六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二)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到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延迟教学时间在5分钟以内。 (三)在编制课表、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较小范围影响个别班级上课时间5分钟以内。 (四)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能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较小影响的。 第七条 教学保障类教学差错的认定 (一)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规定时间清扫。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达5分钟以内。 (三)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四)教学楼的铃声时间正负误差超过1~3分钟;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对已报修教学设备没修好,但未提前通知使用部门,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上课(含实验)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 (二)备课不认真,不带教案和教材,因多媒体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进行教学。 (三)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随意变更教学内容,增减课时达4学时。 (四)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5~15分钟(包括实验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五)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15分钟。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 第九条 考试和成绩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5~15分钟,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 (二)监考迟到、中途擅自离岗5~15分钟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等。 (三)在监考或阅卷过程中遗失学生试卷。 (四)在评卷、核分、登录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多数学生成绩错误。 第十条 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二)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到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较大影响。 (三)在编制课表、安排考试等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影响较大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五)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教学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因校内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50-200人,而主管部门未及时派人维修,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达5分钟以上。 (三)教学楼的铃声时间正负误差超过3分钟以上。 (四)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且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二)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三)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四)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监考),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及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达到6学时以上。 (五)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延迟超过15分钟。 (六)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以及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 第十三条 考试和成绩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考前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二)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导致考试延迟超过15分钟。 (三)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四)在评卷、核分、登录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更改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五)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二)故意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四)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第十五条 教学保障类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因校内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2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及时派人维修,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二)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停开,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三)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师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主动地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填写《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认定审核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收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认定审核表》后,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六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负责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发文处理,并在人事处备案,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事人三个月校内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差错的当事人,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学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将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扣发其全年校内津贴。同时给予该当事人所在学院、部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校督导团、各学院,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的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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