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音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张堆发布时间:2019-04-19浏览次数:3008

江汉大学音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关于院级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制定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音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坚持学术自由和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以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规 则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 9人(单数)组成,构成应突出委员的代表性,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平衡,兼顾青年教师比例。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委员的代表性(年龄、专业等),委员会人选兼顾不同专业分配。
第六条 委员人选应当经公开、公正推荐,以遴选形式产生,经院务会讨论确认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 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委员。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应进行人选增补,经院务会讨论确认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议由学术分委员会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交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聘任名誉(客座)教授的考评,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的遴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计划;
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学术委员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议,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学术水平、学科发展、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等学术发展状态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等。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需提交院教职工大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行。


                                       江汉大学音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2019/2/27